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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知识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014-03-17 14: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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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解答】1.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7)有申请回避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8)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9)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11)对己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原告有权申请先行给付;

6)被告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7)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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