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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知识点: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形成条件

2014-03-17 14: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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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形成条件是什么?

【解答】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们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样”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2)受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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