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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11:4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学员问题】施工合同解除,已完工程的保修期如何起算?
【解答】在正常的情况下,工程的保修期均是以竣工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未竣工已经解除施工合同工程的保修期,应根据合同解除时具体情形确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还是不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如何起算保修期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自工程移交发包人时起算保修期。因为合同解除并且工程已经移交给发包人,移交的已完工程类似于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的工程,工程移交后,发包人实际占有工程,应能发现工程存在的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自整个工程竣工时起算承包人的保修期。因为,合同解除,已完工部分虽移交给了发包人,由于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使用条件,发包人无法使用,只能待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使用。另外,工程质量是否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需要实际使用时才能发现,甚至有些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需要在全部完工后进行检测后才能确定。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但同时应考虑工程停工不再继续施工或者工程长期拖延竣工的情形如何处理。如果使承包人长期处于可能要承担的保修责任中,对承包人也是不公平的。在此种情形中如何确定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无法做出明确的界定,应根据个案从公平的角度确定起算时间。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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