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政策、道德、宗教)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制定、认可和解释三种。
(2)普遍适用性。法的普遍适用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二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是指法律上赋予人们实现其利益的某种能力、资格。义务与权利相对,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由某种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但只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种国家强制力表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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