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主要条款,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1)支付价款;(2)检验义务i(3)保管义务;(4)及时受领义务。
(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修等条款。
出租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是:(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修缮租赁物的义务;(3)瑕疵担保义务;(4)费用返还义务,这里的费用,指承租人为租赁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是:(1)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2)保管租赁物的义务;(3)支付租金的义务;(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如下:(1)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一旦垫付,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与此相应,委托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在有偿委托合同场合,委托人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偿责任。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
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是:(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财产转移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5)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在有偿的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欠缺此注意,即为有过错。对于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无论居间人是同时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还是仅接受委托人一方委托,居间人都负有向双方报告的义务。但要注意,居间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仅仅起到促成订立合同的作用。(2)忠实和尽力的义务。(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支付报酬的义务。(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费用一般包含于报酬之中。《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在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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