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是物权人对特定之物的直接支配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是确定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在内的物权体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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