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各种可能性,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1)占有权能,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一种权能。占有表现为一种持续的状态,而这种状态通常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最为明显的证据。
(2)使用权能,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功能对物的利用,以实现权利利益的权能。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的权能。收益有事实收益和法定收益之分。事实收益是指所有人收取天然孳息,如母鸡下蛋、果树结出果实等;法定收益,是指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收取法定孳息,如收取租金、利息等。
(4)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又称为实物形态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实施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损毁等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抛弃等。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所有权的权能时,并没有列举所有权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但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以及各类所有权的具体规定中承认了此项权能的存在。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权能是指在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受到妨害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其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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