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约定的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例如,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而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前,由于生效条件未成就,所以保险合同不发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又如,在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将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在合同成立目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保险合同除约定无效原因外,保险立法也会规定无效原因,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的情形,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合理提示和明确说明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未合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力。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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