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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

2014-10-16 15:4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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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永久消灭。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自然终止。这是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保险期限的,届满时无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按时终止。

  (2)保险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而终止。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全部数额或累计达到全部数额的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残疾程度给付伤残金,保险人多次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如果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部数额后,即使保险合同期限未到,保险合同也终止。又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全部焚毁,被保险人按保险金额领取了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3)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消灭。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消灭,致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保险合同也即告终止。保险标的已不存在,保险合同因失去了保障对象不得不终止。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此种情形。

  (4)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这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或者法规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四种情况:①法定解除。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拥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条件,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②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自然终止前合同终止的条件,如果出现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保险双方即可按约定解除或者注销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③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某种特殊的情况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者是合同履行的意义已经丧失,通过协商方式,解除保险合同。④裁决解除。当产生保险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可知,《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高度自由,同时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行为。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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