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保财产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特保财产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上列各项财产的保险估价难度较大,需通过定值保险的方式予以承保,而定值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投保标的价值方式实现的。因此,这些财产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的方式才能承保,而不能像其他普通企业财产一样采取不定值保险的承保方式。
3.不保财产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人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6)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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