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证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主张,采取对抗要件制度。当事人关于房地产权利在相关合同中的设定、变更和解除,凭据有关合同、票据和税据进行实证,行政登记没有证据效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要求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权属登记,但注重要求权利人提供形式要件,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做实质性审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主张的房地产权利,既不颁发权属证件,也不承担证明义务,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公示,公众可以借助政府登记的公簿,查阅房地产的权属情况和状态。契证登记制度所进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契证登记制度注重当事人订立的和约,房地产权属方面的合同一经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与物权即同时成立。
一旦发生房地产权利争议,当事人完全凭据有关合同、票据与税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发生的房地产权利争议,最终取决于法院审理后的确认,不以政府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为准,政府登记机关也不承担登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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