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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

2014-11-18 14: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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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如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因为所有权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如果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势必出现权利行使的冲突。但内容不冲突的物权则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因为所有权人在自己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时,就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设置了限制。

  2.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在实现上较之于债权或者后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1)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甲就同一处房屋先后与乙、丙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与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则丙可以合法取得该房屋。因为就该房屋而言,丙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了所有权,而乙只是基于合同产生了请求甲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乙的债权不能对抗丙的所有权,丙可以得到该房屋,而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如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登记的抵押权时,先成立的可以就该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但在特殊情形时,如构成善意取得,则追及力中断。

  4.物上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可以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其种类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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