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收缴
按照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现行法规,即建设部以建住房【1998】213号文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后的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续筹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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