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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知识点:担保物权

2014-02-10 19: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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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能够实现而设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或权利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要跟随主债权一起移转和消灭。

  (2)不可分性。主债权未受到全部清偿之前,担保物权人都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被分割成数个部分,各部分仍然就全部担保物享有权利;如果担保物被分割成数个部分,分割后的数个部分仍然要担保主债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毁损灭失,如果有剩余物或变形物,担保物权仍存在于剩余物或变形物上,如以房屋作担保物,房屋被他人毁损,担保物权仍存在于侵害人的损害赔偿金或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上。

  我国《担保法》上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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