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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知识点:动产质权

2014-02-10 19:5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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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1)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占有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双方约定由出质人代为保管质物的,质权不生效力。

  质押合同中禁止流质条款,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凭借优势地位侵害债务人利益。

  (2)动产质押的效力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权人的权利有: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有剩余的再依次抵充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关于动产质权的其余内容,和抵押权大体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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