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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知识点:权利质押

2014-02-10 19:5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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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质权的种类有:(1)债权质权,包括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标的设定的质权;(2)股权质权,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设定的质权;(3)知识产权质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4)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生效:(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物的转让:(1)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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