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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知识点:相邻关系

2014-02-11 11:1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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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基于相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就是相邻权。

  就相邻关系的性质而言,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权利,但是它可以对抗第三人,且不需要登记就可产生。相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强行规定,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只是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才有该规定适用的余地。

  相邻关系不仅由民法予以规范,关于水污染、空气污染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法也涉及相邻关系,所以相邻关系的处理须由私法和公法规范共同协力。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对于自然流水,应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对于人工排水,在必要时应当允许,但应选择对损害最少的处所和方法为之。

  2.防止对相邻土地的损害

  不动产权利人在进行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或铺设管线等行为时,不得危害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倾倒的危险并可能危及相邻的不动产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对相邻土地的利用

  不动产的权利人,确有必要通过相邻土地安设管线、通行或使用相邻土地时,相邻土地权利人应当同意,但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利用人也应选择对相邻土地损害最小的方法。

  4.建筑物相邻关系

  建筑物相邻关系是一种平面与立体相交叉的相邻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者有相邻通风、采光以及不可量物侵害。例如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的位置,而是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导致影响李某的生活安宁。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王某的行为即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噪声、煤烟、振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不可称量的物质,因侵入邻地而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的现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的各权利人排放、泄漏大气污染物以及施放噪声、振动、光、无线电波等有害物质。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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