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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知识点:按份共有

2014-02-11 11:1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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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存在一定的应有份,此应有份虽是所有权在量上的分割,但其性质、内容和效力则与单独所有权无异,各人的权利就其应有部分而存在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特征在于:

  (1)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有人之间在共有物的管理和使用上权利平等,但在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时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决定,因此系平等与不平等共存;

  (3)按份共有不需要特殊的基础关系,可以随时分割。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共有人的使用收益权: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的限度内,各共有人有权按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为使用、收益。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超过限度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共有物的管理:除另有约定外,共有物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为保存共有物所必要的行为,各共有人有权单独为之。

  (3)费用及负担的分担:共有物及共有关系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人中一人支付的数额超出其应分担的部分时,有权按照其他共有人应分担的部分请求偿还。

  (4)共有份额和共有物的处分:各共有人有权自由对其应有份额进行让与、设定负担或抛弃。共有人让与其应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整个共有物的转让、设定负担、抛弃、事实上处分或变更其使用收益方法,须得共有人全体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中的一人抛弃其应有份额,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份额归属于其他共有人。

  (5)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各共有人有权作为所有权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向第三人提出请求,但返还共有物的请求,只能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提出。对基于共有物产生的债权,若债权为可分时,各共有人仅能按其应有份额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若为不可分时,各共有人有权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提出请求。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若为可分时,由各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分担;若为不可分时,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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