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可以把法分为不同的法系。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它是根据罗马法的传统,在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除了这两个欧洲大陆国家以外,还包括欧洲和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如西班牙、荷兰、葡萄牙以及曾经附属于这些国家的各个殖民地。还有受其影响较深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律,多是参照德、日两国的法律制定的,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除了这两个国家以外,还包括一些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形式上也保留了英美法系的特点。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