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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2015-02-10 13:32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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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的原则下,突出了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益,协调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强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三是强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平、公开和协商方式处理物业管理事项。《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权利是业主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既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在处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方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三)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条例》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持续性和承继性,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予以保留。《条例》注重肯定实践成果,将在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如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等,确立为法律规范。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开发企业不交纳未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任意扩大物业服务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转嫁责任等,《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穿着眼未来、着眼发展的指导思想,设立的业主大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未来立法趋势。

  (四)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条例》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问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的具体执行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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