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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业主的诉讼权利

2015-02-10 13:32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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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现实中,有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形,《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业主在具体行使这一权利时,还应当遵守《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区域内任何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业主请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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