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1)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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