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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经营管理》:房屋的修缮责任

2014-03-12 10:2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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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的修缮责任

  租赁双方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列出各自的修缮责任。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修缮责任人对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合修,责任人因此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租赁合同中还应说明,如果房屋在租赁期内被出售,业主的责任在出售之日结束,除了承担将保证金归还承租人或转移给新的业主的责任以外,其他责任均由新的业主承担。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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