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我国《担保法》上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上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一)抵押权
动产叫质押
不动产叫抵押
(二)质权
(1)银行存单(2)股权质权(3)知识产权质权(4)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设定的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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