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1、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以及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2、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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