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和综合性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物业管理服务。与一对一的交易关系不同的是,物业管理重点是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物业管理服务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
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这是物业服务合同区别一般委托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物业服务合同中内容的约定,必须是全体业主的合意。因此,必须从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再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形性
物业管理服务的无形性源于其服务产品的特征。由于服务得无形性,使得作为物业服务的质量评价难以用精确的标准去衡量,更多依赖于业主的主观评价。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性和长期性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的是一个持续的不间断的过程。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巨大成本,所以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这对保持物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改善客户关系较有利,同时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长时间接受客户的监管和考验。要政府部门去制定一个强制执行的价格水平,而是指由市场定价。政府主管部门只需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监督和指导。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