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的对象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对于每一个业主而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享受的服务应是统一的。然而,由于每个业主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除了全体业主共同需求之外,每个业主自然会有不同他人的特殊要求。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理解这条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
(2)合同以外的服务事项需由特定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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