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开发、竣工、验收己列入取消的行政许可之列)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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