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权利人以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短期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主要有以下几种: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单行法中,如《合同法》中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保护。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诉讼时间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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