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1.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业主代理人和业主代表人:业主只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业主身份,代理人无权以候选人身份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竞选;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到会业主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
3.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表决效力:一般决定,实行简单多数表决原则,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实行特别多数表决原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则的表决事项,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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