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一经董事会任命,就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有从事这种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经理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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