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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制度与政策》复习资料:房屋管理的法律依据

2014-03-26 10:26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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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管理的法律依据

  香港楼宇、屋村管理的公共契约是有关各方直接遵循行为规范,它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自始至终以法律为依据。公共契约的宗旨、内容和制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共契约的执行、监督和保证均凭借法制;若对公共契约的解释、贯彻的出现异议和争端,更须直接上诉法院,依法裁决和处理。

  香港楼宇、屋村管理的法制化,实际上包含公共契约和相关法律的成龙配套相互为用,体现出依法管理的系列化、规范化。

  在香港,同楼宇、屋村管理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例:

  1.房屋条例

  该条例是为房屋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组织机构管理权限的明确而制订的。于1973年4月1日公布,列为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条例给楼宇和屋村管理机构设置和权限提供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2.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

  该条例是在加强楼宇、屋村管理的原则指引下有效发挥业主集体自治力量而确立的法例。该条例首先赋予业主立案法团的成立以法律地位。根据此条例,楼宇、屋村的业主有权成立自己的组织——业主立案法团。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第一步工作是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秘书等;第二步是管理委员会于成立后14天内,依照条例规定向田土注册处处长申请注册为立案法团。

  业主立案法团成立后,日常的管理事务及决策,将交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而管理委员会则按时向各业主报告会务。因此,管理委员会除了在各分会业主注册成立立案法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安排召开该法团的第一次周年大会外,每年还要召开周年大会一次。同时,每次都要将账目结算清楚,呈交大会审核。

  3.规划条例

  规划条例既是城市和楼宇、屋村建设的蓝图,也是有关管理的依据,它在依法治城和依法治区中,均有基础性的作用。香港早在1939年即行制定,列为香港法例的第131章。该法例要求城市规划要“像设计一座大厦的造型一样,通过进行系统的准备和制定合理布局的市区发展规划,促进社会的健康、秩序、福利和公共福利的发展”。该法例还赋予被批准的规划以法律效力,不仅是规范城市、进行宏观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规范建筑物,从事楼宇、屋村管理的法律依据。

  4.建筑物条例

  该条例是对包括住宅、商店、办公室和各类公用房屋、设施在内的建筑物进行直接管理的法律规范,除对建筑工程的申报、批准等有详尽的规定、严格的程序外,对建筑物的使用、改动等也有相应的要求和规范。

  5.消防条例

  该条例对预防和制止火灾作出规定,这是楼宇、屋村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保证。条例规定,任何设有消防装置或设备楼宇之业主,或业主不在场时,其住客须随时保持该幢装置或设备操作效能良好,并须每12个月至少由注册之消防装置承办商检查该幢消防装置及设备一次。

  6.公共卫生条例

  对维护楼宇、屋村的公共卫生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严格制止“脏、乱、差”现象。

  7.防止贿赂条例

  把廉政建设具体化、法制化,对健全和加强管理有着深刻的意义。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任何雇员,包括受雇为大厦管理员、清洁工或维修工的,未经雇主许可,在执行与职务有关的事务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也同属违法。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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