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明确《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理,《条例》生效以前的物业管理活动,不适用《条例》的规定。之所以在公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留出一段时间,是考虑到物业管理是一项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需要有一段时间被各方所了解和熟悉。同时,在《条例》颁布之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以规范本地方的物业管理活动,《条例》公布以后,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与《条例》不相符的规定都必须作相应的修改。同时,这一段时间也是宣传教育的时间,由于物业管理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熟悉《条例》,才能更好的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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