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业主使用人的交费责任。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即使存在这一约定,业主仍然负连带缴纳责任。所谓连带缴纳责任是指当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业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缴纳的约定时,业主仍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直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2.未交付房屋的交费主体。条例规定,己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业主委员会对欠费业主的督促义务。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对于欠费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对于拒不交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法追缴,但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违法措施胁迫业主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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