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1)物业买卖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4)物业规划设计方案;(5)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6)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为了保证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有约可依和有据可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约定物业承接查验相关内容的三个契约性文件。
(1)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2)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3)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
在各地取消综合性验收的大背景下,为保证物业硬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有利条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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