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的需要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是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目前政府之所以应当监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物业管理活动具有准公共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表面上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但合同的内容、履行和结果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利益,对物业承接查验这一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竞争性的物业服务市场中,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处于不平等的缔约地位,迫于建设单位的选择权压力,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益失衡的情况较为普遍,其中的一个主要现象,就是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缺失或者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通过规范合同行为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维护物业管理的市场秩序。
(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保护业主物权的需要
物业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业主物权利益的最大化。虽然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实施,但该合同行为的结果却与物业的主人——业主密切相关。现代物业分割销售的开发模式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产权模式,决定了建筑物的共有物权和共同管理权必须由全体业主来行使。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于不具备业主大会成立的法定条件或者现实条件,在业主共同利益代表者缺位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权由建设单位代为行使,物业共有部分的承接查验权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行使,这种双重被代理的角色,决定了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弱势地位。因此,从防止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业主权利出发,从保护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的物权出发,都有必要规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承接查验行为。
(三)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
物业承接查验制度,通过强化建设单位在承接查验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工作中的指导和协助,最大限度地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条例》“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立法理念的贯彻落实。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发展为重”与“平衡利益”和“保护弱者”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和互为促进的共生关系。一方面,只有物业管理行业在摆脱生存困境基础上得到发展壮大,只有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市场上处于平等缔约和竞价的地位,才能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和有效的配置,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方的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只有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各方的利益得以平衡,只有处于弱势地位业主的权益得以保护,才能为物业管理的市场培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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