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证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市场税收,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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