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双方签署物业《物业移交表》,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办理正式移交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移交后则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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