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其中物业承接查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接查验的内容与标准主要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物业承接查验的合同依据,根据物业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主要原则是不应超出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与内容。对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其交接双方是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承接查验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1)《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3)物业买卖合同;
(4)临时管理规约;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7)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8)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原则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三)物业承接查验涉及的法律主体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新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主体。
交验方:物业的建设单位。
接管方:物业服务企业。
2.新建物业购买人的专有部分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
交验方:物业的建设单位。
接管方:物业专有部分的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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