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审定的规划和设计,是城市规划部门的重要职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同时,对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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