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一)所有权的性质
1.整体性: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浑然一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2.本源性:所有权是他物权之母,经济越发达,所有权产生出他物权的情况就越多。
3.弹力性:所有权虽受他物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即恢复其圆满状态。
4.永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可永久存续,因此为无期限物权,此与他物权及债权均有不同。
5.社会性:为社会公益之需,所有权在现代社会中应受法律的限制,由此使所有权呈现较强的社会化色彩。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可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后者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2.使用:指依物的通常用法而加以利用。它由物的使用价值所决定,还取决于科技发展的程度和人们的认识水平。
3.收益: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天然孳息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如母鸡生蛋、果实和树枝脱离。法定孳息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得到利息,租房得到租金。
4.处分:是指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即决定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其中前者是指对物予以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后者如所有权转移或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上述诸权项中,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灵魂,而处分权则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
由于上述权能的存在,特别是使用权的存在,为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提供了可能。
5.除此之外,所有权还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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