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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知识: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的法律责任

2016-03-10 10: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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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禁止行为:

1、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禁止投标人以向投招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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