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如下义务:
(1)履行告知义务。业主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哪些制度、如何进行各项活动享有知情权。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房屋及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房屋装修、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秩序的规章制度,应当利用业主入住通知、公告栏、各种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业主广泛宣传告知。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履行制止义务。对已经发生的业主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管理职责,通过劝告、批评教育等方式制止业主的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只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了一项制止义务,并没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行政执法权。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的是全体业主的委托,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正是全体业主的利益,作为管理服务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义务于以制止。也就是说,这里的制止,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制止义务是有限度的。
(3)履行报告义务
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人室盗窃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可能能够制止。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可能无法制止,因为没有相应手段。这时,物业管理企业所应当做的,是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对侵占公共场地,私搭乱建,损害居住环境的行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告;对违规装修房屋,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的,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对大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应当向公安管理部门报告;对私自拆改煤气燃气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燃气管理单位等等。
为了及时解决违法行为,防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条例》强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按照这一规定,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报告之后,相关主管部门不予理睬,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某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有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于是向当地主管房屋装修的政府部门报告,但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这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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