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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2014-08-06 11: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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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认真履行告知、制止、报告三项义务后,对于故意违规业主,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由违规业主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对于侵害相邻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以下明确规定:(1)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2)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3)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少数业主不遵守物业管理秩序,给其他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违规业主不听从物业管理企业劝告情况下,有些业主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执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制止业主违规行为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受害业主说明履行管理服务义务的情况,同时动员受害业主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起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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