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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2014-12-24 10:56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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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组织实施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2.考试科目设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分3个半天进行,前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第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第一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第二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3.考试成绩管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4.优惠政策。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规定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责任编辑:v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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