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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高频考点:合同的效力

    2018-09-03 08: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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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7日-28日,为了帮助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学员更好完成本阶段的学习,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科目里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考点五:合同的效力

      【考频分析】★★★★

      1.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的合同。当附生效(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届满)时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效合同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归纳对比。

      4.可撤销合同情形: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5.撤销权消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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