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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发包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三)工程监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该工程的设计单位。
(四)工程施工
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五)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承揽
资质范围内承揽;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
按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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