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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条款

2015-09-06 11:5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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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这是对勘察人、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时间上的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当根据勘察、设计的内容和工作难度确定提交工作成果的期限。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并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成果。超过这一期限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

这是此类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也是勘察或者设计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勘察或者设计人应当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勘察或者设计方案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或者设计费用

这是勘察或者设计合同中的发包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勘察设计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应当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其他协作条件

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协作条件。至于这些协作条件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如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期限,现场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设计的阶段、进度和设计文件份数等。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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