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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包与分包问题

2015-09-02 15: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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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包与分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7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特别提醒: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并不向定做人直接负责,而是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但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将部分工作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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