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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自然人从业资格制度

2015-02-12 14:5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自然人从业资格制度

自然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方面的资格,下面重点介绍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规定。

发包与承包

3)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规定了若干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有:

①禁止限定发包。②提倡总承包,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3)与承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2)承包的方式。①工程总承包,指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企业,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建设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既可以自行实施全部工程,也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②工程分承包,简称分包,

③共同承包,又称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条规定:“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②禁止违法分包。

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机构等。

B.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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